征集工作流程 采集文物征集信息 ↓ 相关征集组成员讨论商定征集意向 ↓ 联系专家鉴定,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与估价 ↓ 向文物征集工作组提交征集意向书面申请、文物清单(名称、数量、质地、时代、尺寸、报价)、图片及专家鉴定意见与估价 ↓ 召开由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与相关文物征集工作组成员组成的文物征集会议,议定征集与否及成交价 ↓ 征集意向通过后,完成《莲花县一枝枪纪念馆专家鉴定意见表》、《莲花县一枝枪纪念馆藏品征集审批表》,《莲花县一枝枪纪念馆藏品征集清单》,方可与卖方或藏家拟订合同 ↓ 货到5个工作日内,总账、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拨库手续。征集人员须向总账提交《合同》、《征集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存档 ↓ 征集人凭《合同》原件、发票、《拨库清单》及《征集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复印件给财务,完成财政支付手续
文物征集工作流程 一、接收送交文物 1、文物送交人填写收据(含文物送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送交日期﹑联系地址、电话、出土地及该文物奖金数额(暂不付款) 2、文物入库(文物入库登记、存入库房文物专柜) 二、文物入藏鉴定 1、鉴定并填写馆藏文物鉴定登记表(名称、时代、种类、出土地、送交人、金额、尺寸、重量、器型、完残程度等) 2、三人以上专家鉴定签字(注明该文物名称、时代、价值、鉴定人姓名、年、月、日),非入藏品通知文物送交人取回 三、首付文物奖金 1、工作人员借款(在部门借款登记表登记后,部门领导﹑主管领导﹑财务主管在借款单上签字) 2、给文物送交人首付奖金 1)、补齐原始收据所有项目(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签字盖章) 2)、填写征集票据(一式四联)送交人﹑经手人签字盖章﹑部门领导签字并盖博 物馆印章 四、建立文物档案(电子档案、纸质档案) 1、建立文物编号检索照片册 (按总登记号排列 博物馆保管) 2、建立藏品档案 (按总登记号排列 国资处保管) 3、建立文物检索卡片 (按类排列并附照片 博物馆保管) 五、建立文物帐薄(电子、纸质帐薄) 1、帐薄 (国资处保管) 2、总登记账 (博物馆保管) 3、分类账 (博物馆保管) 六、文物正式入库 1、向国资处移交文物实物及文物帐薄和藏品档案 2、国资处出具文物验收入库单 七、报销文物征集费 1、财务处对博物馆征集票据(一式四联)和国资处文物验收入库单进行审核 2、财务处处长审批征集票据(一式四联)和国资处文物验收入库单并签字 3、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4、财务处报帐(核对工作人员借款、清帐) 八、文物征集费结算(首付未一次付清者,给文物送交人付清全部征集费) 注:每年进行年度统计、核查,并上报有关部门。
莲花县文物办
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流程表 获取文物捐赠信息 ↓ 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联系专家鉴定并估价 ↓ 召开文物征集会,议定接受捐赠与否 ↓ 凡接受捐赠的文物,如有需要,给与捐赠者的捐赠补偿费应不超过专家估价的30%(含奖金、展览、宣传、出版等费用) ↓ 完成《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审批表》、《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捐赠清单》后,与捐赠者拟定捐赠合同 ↓ 捐赠文物入库5个工作日内,总账、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拨库手续。征集人员须向总账提交《合同》、《捐赠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存档 ↓ 征集人凭《合同》原件、《拨库清单》、及《捐赠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复印件给财务 ↓ 向捐赠人出具《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接受捐赠收据》,如有需要,颁发捐赠或收藏证书
二、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文化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为提高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藏品征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采购都是指单一来源采购。 第一条 馆内成立“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与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相同),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就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导谈判工作,依法对参与藏品征集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 第二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遵循既讲程序,又讲绩效的原则和采购价格公道的秉公作价原则。 第三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应全面考虑专家鉴定意见及估价、参考文物标本市场价格、物主报价、收藏价值等相关资料,并认真仔细观察拟征集藏品的品相、了解其构成成分(材料)、施工流程(工艺)等影响价格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价值内涵,力求在谈判中做到有理有据、比较公道。 第四条 藏品征集采购实质性谈判工作由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谈判小组”集体负责具体实施。谈判小组成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物标本市场行情,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自觉掌握博物馆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做好保密工作,能够完成谈判任务。 第五条 凡境内征集,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藏品,由“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2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10万元至50万元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由谈判小组3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由谈判小组4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 第六条 从境外征集藏品的采购谈判工作由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或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定出成交价范围,并授权负责具体藏品征集工作的带队领导、征集人员和鉴定专家共同实施采购谈判工作。 第七条 从拍卖会征集采购藏品,由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定出成交价范围,并授权负责具体藏品征集工作的带队领导、征集人员和鉴定专家共同研究确定最终举拍价格,原则上竞价上限控制在专家最高估价再上浮20%的额度范围之内。 第八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的最终结果需包括双方认可的采购合同条款、《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谈判小组成员需在《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的“谈判小组意见”栏处填写谈价过程并签名,谈价过程应包含报价和成交价等重要谈判信息。藏品征集采购谈判结果按审批权限及时提交给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即可实施采购。实施采购的合同、专家书面鉴定意见即《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要妥善保存,形成档案。 第九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成员在面临由本人亲属提出的藏品征集项目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必须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馆务会议研究通过,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试行。
三、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收藏标准与举例 一、总则.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入藏: 1. 来源合法且具有代表性的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或自然标本(例如广东出土或出水文物,广东陆生或水生动、植物标本,广东金属与非金属矿物标本、岩石标本以及宝、玉石标本等)。 2. 符合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办馆宗旨或性质任务,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能够满足其收藏、展陈、科研之需要者(例如广东历史文物,中国传统书画作品,广东传统工艺品,中国古代科技产品等)。 3.经鉴定属保存完整或品相完好的非赝品,或能够填补馆藏空白以及切合现实展陈与科研之需要者. 二、分则举例 (一)书画入藏及选取资料的标准 1. 元代以前所有大小名家作品,名迹摹本及无款作品均入藏。 2. 明清两代大小名家作品,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的无名作家作品,摹本及无款作品均入藏。 3. 近现代书画家作品,只选择其在近现代美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且确有其代表性的精品入藏。 4. 在肖像画法上具有一定艺术价值,或属罕见的历史人物的肖像画,尽量入藏。 5. 表现名胜古迹或历史掌故内容的作品,尽量入藏。 6. 在生产、生活、民情风俗或典章制度方面有价值的作品,尽量入藏。 7. 历代民族英雄或农民起义及市民运动的代表性人物之作品,优先入藏。 8. 近现代革命先烈的作品,尽量入藏。 9. 不以书画见称的历史人物的作品,亦应入藏。 10. 曾见于可靠著录之书画原件,精选入藏。 11. 国外名家作品及其它各类画种之代表性作品精选入藏。 1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选作资料入藏: ①历代专作假画者之本人署款作品中可资参考研究者。 ②摹制古画不失原本形神而艺术性稍逊者。 ③不署款之画稿或副本,可作构图用笔之参考者。 ④艺术性不高之仿古作品中其局部内容可供工艺美术方面参考者。 (二)陶瓷入藏及选取资料和标本的标准 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入藏: ①凡胎体造型等制作细致工整,釉彩鲜明,或属罕见稀有的官窑或民窑器。 ②凡属不同器形、胎质、釉色、纹样、窑别、清晰明确的古代民间日用陶瓷器。 ③凡可提供明确年代,有助于陶瓷史断代研究的陶瓷器。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尽量入藏: ①有长篇铭记或图画,可以提供研究资料,反映民情风俗的陶瓷器。 ②对研究古代陶瓷史某个重要问题有特殊价值或属失传品种的陶瓷器。 ③特种色釉或可供研究古代烧造技术的陶瓷器。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精选入藏: ①直接反映或内容涉及贵族阶级奢侈生活的陶瓷器。 ②工艺美术品及宗教、医药、建筑等特殊陶瓷制品。 ③历代官窑及民窑窑具。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资料入藏: ①凡有部分伤残,不够上述入藏标准或虽伤残较重,但仍有特殊参考价值者。 ②烧造过程中之变形、变色者。 ③可供对比研究或参考的外国陶瓷器及仿造我国名瓷制品中艺术价值较高者。 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酌选为标本入藏: ①凡具有标准色釉,或精致装饰纹样,但伤残过甚不能复原者。 ②可用作鉴定时代、窑别、作者、胎土、釉质、形制、装饰、款识、分布以及历史源流的陶瓷器物碎片。 ③能直观反映人工作伪的陶瓷器或碎片中之较好者,如磨口、切颈、换底、祛疑、真胚假彩等。 (三)其它各类文物资料的收藏标准 1. 古代文物资料收藏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入藏: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具体包括: 古代雕塑、造像等。古代绘画,包括壁画、纸本绘画、绢本绘画、帛画、木板画、木刻版画、年画、铜版画、油画、漆画、画扇、水陆画、唐卡等。古代书法,包括立轴、堂幅、手卷、册页、书扇、对联、横批、尺牍、碑帖拓本、法帖原石等。古代织绣,包括绸、缎、绫、罗、纱、绢、锦、麻、呢、绒、缂丝、刺绣、堆绫、剪绒、毛制品等。其他古代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 2.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手稿和图书资料。具体包括: 古代简牍、帛书、甲骨、盟书等。 古代书籍、经书、信札、文书档案、地图、契约、试卷、药方、剧本等。 可移动的古代石经、碑刻、墓志、经幢、衰册、谥册等。 古代木刻经版等。 其他古代文字、文献资料等。 3.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体包括: 流散的古代建筑构件、墓葬建筑构件,包括画像砖、画像石;砖雕;建筑用陶、木、石、金属构件以及城砖、板瓦、筒瓦、瓦当、滴水等。 古代钱币、钱范、钞版等。 古代服装、服饰、冠履、带具等。 古代首饰、佩饰等。 古代礼器、仪仗等。 古代机械、仪器、仪表、钟表、医疗器具等。 古代兵器、刑具等。 古代农具、生产工具等。 古代食具、酒具、茶具等。 古代炊具等。 古代烟具等。 古代盥洗梳妆具等。 古代度量衡器等。 古代文房用具,包括笔、墨、纸、砚、笔筒、文具盒、墨盒、印泥盒、笔山、笔洗、水注、水盂、砚滴、镇尺、臂搁、墨床等。 古代玺印、封泥、章料等。 古代体育用具、棋具、卜赌具、玩具等。 古代乐器及构件等。 古镜与古扇等。 古代灯具、薰炉、寝具等。 古代宗教法器等。 古代家具及构件等。 古代车马器、交通用具及构件等。 古代符节腰牌、牌匾等。 古代葬具与明器等。 其他古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四)近现代文物资料收藏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根据需要精选入藏: 1. 具有历史意义的奏折、公约、条约;各种重要会议的决定、决议、宣言;各种机关(党派、政府、军队、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通知、总结等原始文件;重要的契约、合同、析产书、帐薄、家谱等。 2. 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等的手迹原件等。 3. 著名人物收藏或批注过的书籍报刊等。 4. 在近现代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书刊报纸原版等。 5. 存世较为稀少、有重要史料价值的出版物等。 6. 记录重要历史人物活动,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历史变迁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音唱片、记录片、录像带、胶木盘、光盘等原版作品。 7. 近现代各门类美术艺术大师、工艺美术大师或著名人物创作的艺术作品及创作工具。 8. 产生过重大影响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美术作品。 9. 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征的建筑构件、建筑模型。 10. 具有代表性和历史价值或重要人物使用过的乐器、戏服、道具、化妆用品等。 11. 各民族有代表性的年画、剪纸、风筝、皮影、雕刻、漆器、刺绣等工艺美术品。 12. 重大事件和历史上大规模群众性运动中散发、张贴的传单、标语、漫画,重要战役的捷报,交战双方向敌方散发的宣传品。 13. 具有代表性的海报、招贴画、广告等。 14.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各类奖章、勋章、奖状(立功喜报)、纪念章;机关(学校、团体)证章、证件、证书,以及其他标志符号等。 15.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国旗、军旗、奖旗、舰旗、队旗、锦旗、贺幛等各种标志性、识别性旗帜;记录近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机构匾额、老字号匾额等。 16. 国家机关、政党、群众团体、军队等使用过的关防、公章、各种印信,著名人物使用过的印章等。 17. 存世量少、有代表性的货币、邮票、粮票、油票、布票、股票、工业券等。 18. 各种兵器、弹药和军用车辆、机械、器具、地图、通讯器材、防护器材、观测器材、医疗器材、被服及其他军用物品。 19. 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有历史代表性的刑狱用具。 20. 反映生产力发展各阶段的有代表性的工业、农业、交通、通讯、科技等的生产工具、用具以及科研仪器。 21. 工业机械。 22. 农业机械、农业用具。 23. 交通工具:具有代表性、时代特征的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 24. 通讯器材:具有代表性、时代特征的电报、电话、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5. 高科技产品:反映航空航天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机器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技术的材料、产品以及其他应用成果。 26. 生活用品:具有代表性、时代特征的日常生活用品及奢侈生活用品。 27. 著名历史人物曾经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28. 反映生产力及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有代表性的服饰、首饰、家具、家用电器、文具等生活用品。 29. 其它无法列入上述类别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现代文物。 (五)自然标本入藏标准与举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精选入藏: 1. 古生物标本原则上鉴定到属或种。 2. 软体动物标本原则上鉴定到种。 3. 蜘蛛纲和昆虫纲的标本原则上鉴定到种或属,较易者须定到种。 4. 脊椎动物标本鉴定到种。 5. 蕨类植物、种子植物标本鉴定到种,难度较大的可定到属。 6. 其他生物标本鉴定到科或属,广布种、习见种须定到种。 7. 岩矿标本及宝玉石标本,原则上鉴定到种。其中稀有品种和宝、玉石标本应做必要的检测分析报告。 8.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具体包括: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四、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规范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英文名称 本办法所称的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是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是以服务社会及社会发展为宗旨,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的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useum。 第三条 接受捐赠工作由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向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和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无条件或附义务地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捐赠的文物资料、自然标本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如下: (一)捐赠:指捐赠人向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提供文物、资料、自然标本等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藏品和展品或与展品相关的实物; (二)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捐赠方式。 第七条 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 (三)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八条 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均需要经过专家鉴定,鉴定专家根据《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确定。 第九条 对捐赠人,可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的奖励: (一)对作出贡献的捐赠人,授予荣誉证书,邀请出席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举办的相关仪式; (二)在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网站发布捐赠信息,赠送一定数量的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门票等; (三)对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其他奖励办法:按照《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捐赠者的补偿为专家估价的30%,包含展览、宣传、出版、奖金等费用。 第十条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对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 第十二条 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捐赠品管理制度,对捐赠品实行严格管理,对捐赠品,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对捐赠的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四条 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每年度应当将接受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的使用、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开,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捐赠人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境外基金会向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的性质、用途,或挪用、侵占和贪污捐赠品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江西省莲花县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馆务会议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馆务会议研究通过,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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