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莲花县博物馆的业务建设,提高学术水平,特别成立“莲花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和学术的咨询、参谋、审议机构,在博物馆的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业务培训等方面发挥相应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进行科学研究、计划、管理,以及成果审议、评定、指导的内部机构。
第三条 审议研究人员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四条 审议文物征集部门的征集方案和征集办法。
第五条 审议各类展览项目,对展览主题、展览内容设计以及形式设计方案进行学术讨论,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六条 制定长期和年度科研计划,组织、议定本馆各项科研课题,对重点课题进行指导。
第七条 评审本馆的各项科研成果,对本馆承担的科研课题进行指导。
第八条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院内外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业务讲座、学术研讨会。
第九条 审议本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提出人才配置和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馆高级职称及学术成绩突出的中级职称5年以上的研究人员和省内外聘高级职称以上专家教授组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馆长担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研究产生。学术委员会设委员6名,由主任提名。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本馆学术事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出席人数须在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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