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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一枝枪纪念馆章程
浏览量:206次   上传时间:2020-9-11 15:56:38
莲花一枝枪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莲花县文物办公室(莲花一枝枪纪念馆)。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莲花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莲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莲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是莲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四条 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文明,传播文化。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文物、古籍、家谱、方志等文献资料的征集、整理、保护、修复、研究、出版、展示、利用等。 (二)开展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景区旅游开放管理、文化产品经营与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为馆长办公会议 。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馆内人事任免,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莲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人事状况。 (二)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人事任免等。 (三)查阅馆长办公会议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本单位进行工作考核。 第九条 馆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馆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或可委托代表签署本单位有关重要文件。 (五)聘用本单位工作人员。 特殊情况下,副馆长受馆长委托或经莲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条 馆长、副馆长由莲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任命。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专项课题或工作等专项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馆长办公会议、职工大会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莲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自莲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馆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在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莲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莲花县编委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他情形需终止的,经莲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莲花县编委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6日馆长办公会议和3月20日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馆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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